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山体破坏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责任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