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组建专业救援队伍;

(三)发动成年志愿者,组建临时救援队伍;

(四)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