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六条已修改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和公开报修制度,设立专业检护队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