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专业监测机构、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