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干预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