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储备应急第十三条已废止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由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散布虚假粮食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