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七条已废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二)组织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三)指导社会监督及经营者和行政性收费单位内部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四)调查和监测市场价格;(五)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六)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并指导其开展价格监督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