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三)指导社会监督及经营者和行政性收费单位内部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四)调查和监测市场价格;

(五)受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六)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并指导其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