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十条已废止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价格监督检查证或者行政执法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