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按授权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