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