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