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未经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兽医专业实验室除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