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两天。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