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一人,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