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