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民族乡的乡长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