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花儿是指流传在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河州花儿和莲花山花儿。本条例所称保护和传承,是指对花儿的抢救、整理、建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花儿保护对象为:(一)花儿文学艺术;(二)花儿音乐艺术;(三)花儿表演艺术;(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花儿节会;(五)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六)与花儿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对象。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