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其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管理使用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扶持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鼓励单位、个人捐赠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资助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