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自治县境内的县乡村道路。包括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指除国道、省道外的县际间联络公路和县内骨干公路;乡道指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之间和外部的联络公路;村道指县道、乡道主干线到村、村与村之间的道路。

自治县境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