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开办的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