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登记第十八条有效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不得私自涂改。社会医疗机构或者其所属科室不得出租、发包或者变相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社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出租、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