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