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血防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村(居)民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血防活动和捐赠资助血防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血防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