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向水体排放或者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