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立血防监督员制度。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聘请血防监督员,由合格的血防专业人员兼任。血防监督员履行卫生主管部门赋予的血防监督职责,并接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