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属于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或者违反《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