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取土、开渠、打井、打桩、挖筑鱼塘;(二)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