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或者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和使用者应当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由于施工、占用等原因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