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应当包含安全教育内容。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