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城市管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