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