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