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