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学校不得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