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财政监督应与日常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对财政资金从申请、立项、拨付、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并适时进行专项检查或集中性的综合检查。

财政部门确定财政监督检查项目后,应当组成2人以上检查组,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下达监督检查通知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