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监督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