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财政监督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