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省级开发区的申请;

(二)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

(四)选址意见书;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