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省开发区主导产业、科技进步、综合经济实力等考核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