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投资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人才等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所需土地,对其建设项目的用地价格,根据项目投入产出情况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二)对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兴建实验室或者工作站的,提供优惠用房;(三)在开发区工作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开发区或者开发区所在城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同迁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