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