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和服务;

(六)按照规定权限管理统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七)设立投融资机构,拓展融资渠道;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