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五)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和服务;
(六)按照规定权限管理统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
(七)设立投融资机构,拓展融资渠道;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