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在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和少数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