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遗体火化管理第九条有效本市人员在外地死亡或者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