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墓、公益性墓地规划区周围三百米范围内开辟采石、取土场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