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在丧事活动中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使用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