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的畜禽卫生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畜禽防疫法规的执行情况;(二)处理违反畜禽防疫法规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鉴定仲裁畜禽卫生技术争议;(三)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扑灭工作;(四)审核、发放和管理兽医卫生证、章和标志;(五)监督监测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卫生状况;(六)负责有关畜禽防疫工程设施的审批和验收。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