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畜禽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的畜禽卫生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畜禽防疫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处理违反畜禽防疫法规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鉴定仲裁畜禽卫生技术争议;

(三)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扑灭工作;

(四)审核、发放和管理兽医卫生证、章和标志;

(五)监督监测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卫生状况;

(六)负责有关畜禽防疫工程设施的审批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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