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的领导,定期进行研究、检查。

自治州、县畜(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