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