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余姚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防治第九条已修改禁止新建、扩建向余姚江排放含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中第一类污染物(汞、烷基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苯并芘)的建设项目,以及化学制浆、制革、氰化物生产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