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余姚江水环境质量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对余姚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余姚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各级航政、渔政、水利、卫生、工业、农业、乡镇企业、城建规划、市政公用、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余姚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0月1日